
关于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一文给你讲清楚!
“本文详细解读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对象、征收标准、申报时间及最新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哪些用人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保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已达到1.5%(含)的用人单位,也需在规定时间内申报。
三、残保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浙江省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
四、残保金何时申报?
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五、残保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1. 免征政策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 分档减缴政策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 征收标准上限政策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注意事项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也要按时进行申报。
在填报残保金申报表时,需认真、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两栏数据。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站申报,系统自动判定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