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新规政策解读
2026年5月,浙江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通知》(浙残联发〔2026〕13号)。本文为您梳理政策要点、残保金核心规定及用人单位合规建议,助力企业规范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定义务。
政策背景
近日,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浙残联发〔2026〕13号)。
该通知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聚焦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等问题,构建 “风险排查、用工复核、上门服务、监督检查”全链条常态化工作机制,引导用人单位规范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定义务,防范化解用工合规风险,合理优化用工成本,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大重点举措
一、建立合规风险动态排查机制
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充分利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系统、全省残疾人就业精准帮扶系统等平台数据信息,结合日常监督、信访举报等,动态排查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等问题线索。
重点排查情形包括:
通过挂靠残疾人证而不实际安排上岗工作
虚构工作场景等方式规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法定义务
克扣工资、违规收费及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通过数据比对和情况分析,梳理本辖区内存在用工合规风险、需要重点关注与服务的用人单位名单。
二、健全线上线下联动审核机制
各级残联严格按照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规范,审核用人单位信息和上一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审核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不予推送税务并告知其重新申报;超过审核期,系统自动推送税务的,可予以强制核销审核数据并告知该单位。
对列入重点关注与服务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就业服务人员和基层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等,通过视频连线、上门走访残疾人及用人单位相关工作岗位等,了解残疾人实际在岗工作场景、薪酬待遇等信息。视情制发 “工作提示函” ,告知用人单位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及社会信用等风险。
合规警示:通过挂靠、挂名、虚报等手段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税收优惠等待遇的,由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相关优惠待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针对性政策宣讲与服务
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主动向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宣讲与服务。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加强定向支持服务,包括:
推荐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其他适合的残疾人就业
推荐我省规范化残疾人之家与用人单位合作
支持建立残疾人帮扶性就业基地
四、落实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职责
四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
部门 | 职责 |
|---|---|
人力社保部门 | 将侵害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行为纳入日常劳动保障监管和执法重点,会同残联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
税务部门 | 严格按法定范围、标准和时限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发现申报不实、未足额缴纳的,依法催报并催(追)缴 |
财政部门 | 依法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
残联 | 参与、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并协助查处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心要点
什么是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安排比例要求
浙江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残保金。
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申报缴纳时间
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现行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免征政策: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分档减缴政策: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征收标准上限: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给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
依法合规安置残疾人就业:避免通过挂靠残疾人证、虚构工作场景等方式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此类行为将面临法律后果和信用风险。
按时完成联网认证申报:2026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其中4月1日至6月30日为集中申报确认期)。
如实申报残保金:在填报残保金申报表时,需认真、如实填写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和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两栏数据。
积极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免征或分档减缴政策,需在每年9月30日前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站进行申报。
主动寻求政策支持: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存在困难的,可主动联系当地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获取定向支持服务。
结语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主动合规,既防范化解用工合规风险,也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